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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阜南县王店孜乡王店老菜市街十字路口东南街路东开设牙科诊所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于2009年11月30日、2010年11月2日、2013年5月31日三次被阜南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阜南县王店孜乡王店老菜市街十字路口东南街路东开设牙科诊所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疗活动,于2009年11月30日和2010年11月2日被阜南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于2013年5月31日被阜南县卫生局第三次行政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质证的现场检查笔录,安徽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案件移送函,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情况,归案经过,证人梁某、王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社区影响进行评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行医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及药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苗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第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第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