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许胜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胜雄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7号罪犯许胜雄,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胜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胜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许胜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胜雄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4次,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7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388.7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胜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有罚金刑未履行,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胜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