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平、沈晓峰与沈晓峰、杭州上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沈晓峰,杭州上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12号原告:朱平。委托代理人:项群伟、杨彬。被告:沈晓峰。委托代理人:陈奇峰。被告:杭州上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玲丽。委托代理人:陈奇峰。被告:朱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诉被告沈晓峰、杭州上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于2015年2月13日以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40元,减半收取12020元,由原告朱平负担。审判员 白国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添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