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甲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培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