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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甲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培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