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六终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文、黄亮星与辛集市亚伽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集市亚伽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周文,黄亮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六终字第0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亚伽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商业城革兴路404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亮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荣,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辛集市亚伽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文、黄亮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辛集市亚伽皮草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辛集市亚伽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辛集市亚伽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增志代审判员 赵伟华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