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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郑店镇后李村民委员会与薛守胜、李汝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号原告郑店镇后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汝富,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悦铎,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薛守胜。被告李汝伟。被告乐陵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汝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爱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店镇后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薛守胜、李汝伟、乐陵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店镇后李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守胜、李汝伟、乐陵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郑店镇后李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薛守胜、李汝伟、乐陵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店镇后李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薛守胜、李汝伟、乐陵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598元减半收取3299元由原告郑店镇后李村民委员承担。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