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世禄、叶纪俊与叶纪俊、刘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禄,叶纪俊,刘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48号原告:刘世禄。被告:叶纪俊。被告:刘张娜。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禄与被告叶纪俊、刘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刘世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丽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冰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