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覃光华与杨坚秀、覃艳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光华,杨坚秀,覃艳婷,覃光淘,覃绵山,韦秀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3号原告覃光华。被告杨坚秀。被告覃艳婷。被告覃光淘。法定代理人杨坚秀。被告覃绵山。被告韦秀华。原告覃光华与被告杨坚秀、覃艳婷、覃光淘、覃绵山、韦秀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覃光华与被告杨坚秀、覃艳婷、覃光淘、覃绵山、韦秀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覃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光华负担。审判员 蒙京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桂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