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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某与潘某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潘某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5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潘某铧,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潘某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中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某铧银行存款788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姚道龙审判员  程 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