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与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3686号原告刘×,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被告翟×,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告于1985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8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生育一女翟雁。婚后双方因家庭问题经常争吵生气,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双方还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后被告反悔。由于我们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的认识均不同,因此发生问题时意见相左就会发生争吵,多年来我试图改变他或者适应他,但是多年的生活让我觉得很郁闷,心里不舒服也不快乐,对被告的感情已完全消失。现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是为了赌气,冲动提出的,我父母有两个子女,我和我妹妹,家里有一套房产,因我父亲随口说了一句以后房子我与我妹妹一人一半,与原告的期待值相差很大,对此十分不满,由此打破了我家宁静的生活近一年来,原告的姐姐、哥哥也都介入到我们的事情中来,都对原告进行了劝说工作我担心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女儿在就读初中时曾得过抑郁症,现即将要研究生毕业,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女儿就失去了成家立业的支撑,而且双方家庭的老人也都年事已高,不应因我们的事情让老人承受心理和感情上的冲击。我心疼女儿也心疼原告,离婚后的生活也会不会让她的后半生快乐,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刘×与翟×198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生育一女翟雁。刘×现因家庭矛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翟×称双方没有根本矛盾,为了孩子和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与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多年,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深了解,发生矛盾后双方均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所述离婚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予离婚的要件,且翟×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于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