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希卫与谭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卫,谭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孙希卫,男,52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谭辉,男,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卫与被告谭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明华审判员 张晓云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修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