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希卫与谭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卫,谭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孙希卫,男,52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谭辉,男,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卫与被告谭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明华审判员  张晓云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修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