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志军与曾志军、游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军,曾志军,游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军,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曾志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游小英,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志军、游小英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