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韦素如申请执行蒋建华、张顶军、韦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素如,蒋建华,张顶军,韦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19��申请执行人韦素如。被执行人蒋建华。被执行人张顶军。被执行人韦鹏飞。韦素如申请执行蒋建华、张顶军、韦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韦素如借款本息合计22283.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顶军于2015年2月9日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韦素如借款本息22283.5元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毅审 判 员 韦贵军代理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仕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