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符福练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福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9号罪犯符福练。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福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符福练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符福练申请撤回上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三亚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符福练撤回上诉。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罪犯符福练于2011年6月3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符福练在刑罚执行��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福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福练自2011年10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37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符福练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福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福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