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丰民初字第37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梁友华、张成贵与张成贵、韩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华,张成贵,韩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丰民初字第3761-3号原告梁友华。被告张成贵。被告韩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友华诉被告张成贵、韩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40元,由原告梁友华负担。审 判 长 国仁团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尹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