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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丰民初字第37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梁友华、张成贵与张成贵、韩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华,张成贵,韩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丰民初字第3761-3号原告梁友华。被告张成贵。被告韩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友华诉被告张成贵、韩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40元,由原告梁友华负担。审 判 长  国仁团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尹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