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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梁昌勇申请执行赵贵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昌勇,赵贵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梁昌勇,男,1983年2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贵金,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瑶族,公务员,住金秀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梁昌勇申请执行赵贵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贵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或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昌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贵金自愿将执行款缴纳到本院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姚国东审判员  蒙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