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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杜荣振与张旭辉机动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荣振,张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杜荣振。被执行人张旭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7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旭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旭辉的银行存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