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终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鲍玉庆、杨国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玉庆,陈国平,杨国俭,杨栋,王亚芬,张颖捷,张红,宜兴市天威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俭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玉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平。原审被告杨国俭。原审被告杨栋。原审被告王亚芬。原审被告张颖捷。原审被告张红。原审被告宜兴市天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东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国俭,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无锡市俭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东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鲍玉庆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平、原审被告杨国俭、杨栋、王亚芬、张颖捷、张红、宜兴市天威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俭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扬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