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1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内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2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某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