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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1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内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2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某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