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乾民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俊清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医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清,乾安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赵 俊 清 与 被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医 院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清。被执行人乾安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建军,院长。申请执行人赵俊清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医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762号民事调解:被上诉人乾安县医院给付上诉人赵俊清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此款于2014年11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762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