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与祝文娟、叶正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祝文娟,叶正波,毛小华,祝和妹,饶庆中,周小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83号原告: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江山市区中山路118号老市委三楼。法定代表人:姜和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祝文娟。被告:叶正波。被告:毛小华。被告:祝和妹。被告:饶庆中。被告:周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祝文娟、叶正波、毛小华、祝和妹、饶庆中、周小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