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夏世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世聪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79号罪犯夏世聪,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7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世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夏世聪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夏世聪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夏世聪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世聪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世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綦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