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执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陶晓明与卞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明,卞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515号申请执行人陶晓明。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受陶晓明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卞惠芬。陶晓明与卞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惠阳民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卞惠芬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陶晓明借款4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卞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卞惠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陶晓明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卞惠芬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陶晓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卞惠芬无银行存款信息;且无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卞惠芬名下无车辆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房管局调查,被执行人卞惠芬名下位于钱桥镇溪南村毛村108号的宅基地房屋早已拆迁。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卞惠芬名下无公积金存款。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卞惠芬住所地村委了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卞惠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阳民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银涛执行员  诸葛明执行员  蒋瀚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