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春荣与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华、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荣,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华,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王春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李燕霞,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光伏一路00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光,董事长。被告刘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一路以南、港西三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宋继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荣与被告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华、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421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全刚人民陪审员 郭晓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