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夫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夫山,尹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王夫山,男。被执行人:尹自力,男。本院在执行王金超申请执行尹自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自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4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