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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管字第2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宏生电动餐桌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生电动餐桌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宏生电动餐桌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生电动餐桌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管字第20002号原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田国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佛山市宏生电动餐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宏生电动餐桌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宏生电动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生电动餐桌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佛山市宏生电动餐桌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所提供的订货合同单中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上门安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服务提供地法院有管辖权,因被告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地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7号,据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宏生电动餐桌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