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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行非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固镇县水务局与刘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固镇县水务局,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固行非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固镇县水务局,住所地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汤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崇金,固镇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刘杰,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固镇县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刘杰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固镇县水务局固水罚决字(2014)第009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固镇县水务局固水罚决字(2014)第009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固镇县水务局固水罚决字(2014)第009号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1、清除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2、处以50000元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永审判员  朱云审判员  钱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