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红旗、陈从好与陈从好、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旗,陈从好,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杨红旗,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师玲,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阳,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从好,农民。委托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负责人:胡德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文兵,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旗与被告陈从好、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旗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并记入笔录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旗撤回对被告陈从好、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红旗负担。审判员 赵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