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武二平申请执行吴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二平,吴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武二平,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吴曦,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曦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有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曦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的代发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前提出续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