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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姚树培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树培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94号罪犯姚树培,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五刑初字第00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树培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姚树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树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姚树培患重度癫痫,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生活难以自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犯审批鉴定表、司法医学鉴定书、监区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树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生活难以自理的病犯,应依法从宽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树培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