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细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细忠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66号罪犯吴细忠,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细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9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性,服从管教,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好个人内务卫生,较好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在劳动改造中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罪犯吴细忠原判刑期五年,已执行二年十一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符合假释法律规定的条件。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7.4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全部缴纳。罪犯吴细忠的父亲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福建省寿宁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行列。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表、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帮教协议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吴细忠的假释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细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