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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桓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环罚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本院已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执行人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单位交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环境保护局桓环罚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爱莲审 判 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