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宗良与田济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良,田济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71号原告陈宗良。被告田济屯。原告陈宗良诉被告田济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宗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济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宗良诉称,2012年经人介绍,原、被告欲结成儿女亲家,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现金78,400元作为彩礼,但被告的女儿随后另嫁他人。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彩礼,被告退还50,000元后,经调解又向原告出具25,000元的欠条,又经几次偿还,仍下欠本金6,3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田济屯赔偿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9,800元。原告陈宗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出具的收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证人徐某和证明材料1份,证明原、被告合同纠纷的起因与经过。被告田济屯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田济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核,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因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本院不予认定。本案经审核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欲结成儿女亲家,原告陈宗良先后向被告田济屯支付现金78,400元作为定亲彩礼,但被告田济屯的女儿随后另嫁他人,原告以儿女婚姻无法缔结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退��50,000元后,拒不退还剩余彩礼,经他人调解后向原告出具25,000元的欠条,又经几次偿还,累计还款20,300元,扣除被告给原告儿子的上门钱1,800元,被告仍欠2,900元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实际欠款28,400元,但只写了25,000元的欠条,还款20,300元并折抵1,800元后,要求被告按实际欠款6,300元予以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原件为证。原告主张欠条所列欠款与实际欠款28,400元不符,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欠款利息3,500元,因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济屯支付原告陈宗良欠款2,900元,限被告田济屯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完毕;驳回���告陈宗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济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上诉费,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诗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