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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陆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丘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陆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丘某,农民。被告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某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丘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斌代理审判员 杨 耿人民陪审员 赖业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建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