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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妙江与盛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7号原告:李妙江。委托代理人:章才华,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妙江与被告盛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妙江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