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华森与曾令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森,曾令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华森,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6日,住达川区。委托代理人李云生,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曾令宣,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0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王远,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华森(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曾令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华森及委托李云生、被告(反诉原告)曾令宣及委托代理人王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李云森诉辩称:2011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原达县百节镇隆盛家园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房屋工程提供劳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3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下差原告299559.00元劳务费,经原告催收被告支付了原告150000.00元,现下欠原告149559.00元至今未支付。李华森作为劳务方,仅提供劳动力,工程技术、管理均为建设公司的责任,故李华森对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9559.00元及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曾令宣答辩诉称:欠条上的欠款人是四个人,而原告只起诉了曾令宣一人,原告漏列主体。李华森承揽了曾令宣承建的达县百节镇“隆盛家园”项目的土建工程。由于李华森不按国家施工规范标准施工,其施工工艺不当,钢筋保护层偏厚等,导致现浇板砼开裂,曾令宣多次要求李华森返工修复,但李华森置之不理。2014年1月13日,承建单位重庆市隆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达州市建工工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隆盛家园”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其结论为:该房屋现浇开裂产生原因是由于施工工艺不当、砼收缩及温度变化等综合原因所致,加固处理符合要求后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同时建议: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处理方案,由具有加固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处理,处理结束经验收符合要求后该房屋可正常投入使用。2014年7月,四川省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了《达县百节镇隆盛家园室内、外抺灰、楼地面、屋面工程质量事故治理实施方案》,经具有造价师资质的专业人员根据实施方案核算,其整改修复费用为419951.00元。故,请求判决:1、反诉被告赔偿因工程不合格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19951.00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李华森与被告(反诉原告)曾令宣签订了原达县百节乡隆盛家园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房屋工程提供劳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3年11月23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方欠原告人民币299559.00元,扣去质保金43146.00元,下欠原告劳务费256413.00元,被告曾令宣及伙合人闫全礼、王小明、罗文兵给原告出具了下欠256413.00元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名。后被告支付原告150000.00元,下差106413.00元至今未付。同时查明:2014年1月13日,受重庆隆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达州市建工工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百节镇隆盛家园现浇开裂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的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现浇开裂产生原因是由于施工工艺控制不当,砼收缩及温度变化等综合原因所致,加固处理符合要求后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并建设: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处理方案,由具有加固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处理,处理结束经验收符合要求后该房屋可正常投入使用。2014年7月四川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作出《达县百节镇隆盛家园室内、外抺灰、楼地面、屋面工程质量事故治理实施方案》,后经具有造价师资质的专业人员根据实施方案核算,作出《投标总价》确定其整改修复费用为419951.00元。上述事实有百节隆盛家园劳务结算单、欠条、《百节镇隆盛家园现浇开裂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的鉴定报告》、《达县百节镇隆盛家园室内、外抺灰、楼地面、屋面工程质量事故治理实施方案》、《投标总价》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华森为被告(反诉原告)曾令宣提供了劳务,应收取相应的报酬。2013年11月13日,双方算帐,扣除质保金,被告及合伙人下欠原告256413.00元,后被告支付150000.00元,余下106413.00元,被告应予支付,并从起诉之日起(2014年7月3日)按中国人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质保金43146.00元,应从工程验收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才具备要求被告退质保金的条件。故对原告将质保金与被告下欠的劳务费一起按欠款计算,要求被告支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令宣与闫全礼、王小明、罗文兵系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原告可以向有合伙关系的其中一位合伙人主张权利,被告提出原告漏列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百节镇隆盛家园现浇开裂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现浇开裂产生原因是由于施工工艺控制不当,砼收缩及温度变化等综合原因所致,加固处理符合要求后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从该鉴定结论可以看出,百节镇隆盛家园的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没有质量问题,由于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现浇开裂属于保修范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反诉被告)的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曾令宣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劳务费106413.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华森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曾令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1.00元,229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曾令宣负担,1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华森负担。反诉的受理费38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曾令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晓彬审 判 员 郭达陈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