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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孟某某,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贾某某,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