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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与周伯恩、马爱基、周兴福、周兴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周伯恩,马爱基,周兴福,周兴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7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文昌路2号。法定代表人边涛。委托代理人阎晓阳。被执行人周伯恩。被执行人马爱基。被执行人周兴福。被执行人周兴银。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与周伯恩、马爱基、周兴福、周兴银(2014)凉民初字第30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2月11日从马爱基账户划扣43097.45元、从周兴银账户划扣10000元、从周兴福账户划扣10000元,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以及诉讼费、执行费均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强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