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廖志坚与陈庆荣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坚,陈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32号申请人廖志坚,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陈庆荣,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廖志坚与被执行人陈庆荣附带民事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芗刑初字第7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