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金伟申请执行杨粉利、罗宗行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伟,罗宗行,杨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杜金伟,男,1957年8月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临平镇寒寨村。被执行人罗宗行,男,1973年6月生,汉族,陕西乾县人,住乾县临平镇枣林村,农民。被执行人杨粉利,女,1971年2月生,住址同上,系罗宗行之妻。申请人杜金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宗行、杨粉利给付借款19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罗宗行、杨粉利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执字第002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星审判员 张 炜审判员 南 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