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洪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曾富来申请赵其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三)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曾富来,女,生于1977年10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赵其金,男,生于1969年4月20日,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射洪民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赵其金名下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营业用房一套。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赵其金名下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营业用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南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