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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吕朝伟与吴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朝伟,吴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吕朝伟。被执行人吴晓强。原告吕朝伟与被告吴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4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晓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朝伟同意由被执行人吴晓强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当日已兑现);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吕朝伟自愿全部放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吴晓强若未按上述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吕朝伟即可申请东阳市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100000元,余款由吴晓波向本院提供了执行担保。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80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