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执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贡国君与陈耀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贡某。被执行人陈某。贡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民一初字第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某应给付贡某货款247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云亭街道云新一村39幢102室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7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民一初字第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瑜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