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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102号原告: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德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宁,男,汉族。被告:山东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保全费580元,共计1192元,由原告淄博世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