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与高亚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高亚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35号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住所地:兖州市西城区九州大道青州路口。法定代表人:傅恒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兴旺、杨丽,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与被告高亚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亚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