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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行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侯衍菊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衍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济行终字第343号上诉人侯衍菊,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国棉四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崔华松,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胜凯,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光娜,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艳,济南市槐荫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侯磊,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爱科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忠民,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衍菊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侯衍菊起诉要求撤销的是被上诉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就济南市槐荫区忠厚街2号楼3一402房屋,为原审第三人侯磊颁发的济房权证槐字1343**号房屋产权证。经审查,上述房屋原为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所有的公房,侯衍俊是该公房的承租人。在侯衍俊生前,被上诉人为槐荫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侯磊办理了房屋使用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济房权证槐字1343**号房屋产权证。侯衍俊生前从未取得过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侯衍俊去世后,该房屋不属于侯衍俊的遗产,因此,该登记行为与上诉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成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煜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