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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谭杰,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