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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天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天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南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仪芳,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源,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天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私营工业城普济路。法定代表人乐国兴。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超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