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薛宝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76号罪犯薛宝华,男,1989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7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呼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宝华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22日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2010年获教改文体奖励一次、优秀学员奖励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宝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