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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林镇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镇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镇州,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镇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镇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林镇州驾驶一辆悬挂粤DMD0**号的二轮摩托车从潮阳城北二路往潮阳区古帅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棉西路双科池路段时与被害人肖某英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英受伤住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7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镇州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英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镇州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陈某清的证言,被告人林镇州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受案登记表和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现场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镇州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林镇州判处1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林镇州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林镇州驾驶一辆悬挂粤DMD0**号的二轮摩托车从潮阳城北二路往潮阳区古帅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棉西路双科池路段时与被害人肖某英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英受伤住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7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镇州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英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镇州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肖某英的亲属与被告人林镇州的亲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除被告人林镇州原已垫付的医疗费49965.3元和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赔偿款全额赔偿被害人肖某英的亲属外,再由被告人林镇州一方一次性另外赔偿被害人肖某英的亲属人民币18万元(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肖某英的亲属对被告人林镇州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放弃追究被告人林镇州的其他一切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林镇州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清的证言,证明他与肖某英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2日20时45分左右,肖某英在潮阳区棉西路双科池路段行走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他正好在上班,突然接到打他电话的告知他,说他的妻子肖某英被摩托车撞到,现正在医院抢救治疗。他马上赶到医院,因妻子肖某英伤势较严重,随后被转到汕头。在汕头附属一医院治疗时,情况仍很严重,昏迷不会说话。2、被告人林镇州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2日20时45分左右,他驾驶粤DMD0**号二轮摩托车从潮阳城北二路往潮阳区古帅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棉西路双科池路段时,他的车辆行驶在道路的左侧位置,其前方路上停放着一辆出租车挡住了道路,他在接近该出租车后方的时候就向左拐变道行驶。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突然有一个行人从左向右横过公路。他立即踩刹车。但由于车速较快,没能将车刹住,他的车就碰到那名行人的背后。碰到后他连人带车倒在地上,对方也摔倒在地。他从地上爬起来后马上跑过去将那名行人扶起来,但该行人已经昏迷不醒了。他马上打120叫救护车,还打110报警。为了尽快将该伤者送去医院抢救,他在路边拦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将其送到潮阳区人民医院,碰撞到该行人的摩托车则留在事故现场。到医院后因伤势较重,该伤者又转到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他驾驶的粤DMD0**号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是其本人,有购买交强险。他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IE。他有听说该受伤的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死亡。3、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材料,证明2014年1月2日20时49分,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警大队接手机为1803338****的报警电话,报称他驾驶一辆摩托车在324国道潮阳双科池附近路段撞到一名路人,现场有人受伤,他已自行拨打120。简要案情是;2014年1月2日20时45分左右,林镇州驾驶一辆悬挂粤DMD0**号的二轮摩托车从潮阳城北二路往潮阳区古帅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棉西路双科池路段时与被害人肖某英发生相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英受伤住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英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通知,林镇州于2014年10月29日到交警大队归案,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4、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潮公交认字(2014)第D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林镇州夜间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遇有情况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行驶,遇有老年人过路时未能停车相让,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原因;行人肖某英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林镇州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林镇州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英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明道路走向:东西走向。道路行政等级:区段。现场肇事车辆1辆为粤DMD0**号二轮摩托车辆。粤DMD0**号二轮摩托车辆前挡泥板前端向上至前号牌有0.20乘0.10平方米的的碰撞迹及去尘迹,前号牌前端向左内侧弯入,前塑料号牌架前角折断,前大灯及仪表盘损坏。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倒地等情况。6、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林镇州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粤DMD0**号二轮摩托车辆1辆及该车的行驶证1本。7、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尸)字(2014)1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肖某英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8、和解协议、申请书、收据,证明2015年2月10日,被害人肖某英的亲属与被告人林镇州的亲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除被告人林镇州的亲属原已垫付的医疗费49965.3元和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赔偿款全额赔偿被害人肖某英的亲属外,再由被告人林镇州一方一次性另外赔偿被害人肖某英的亲属人民币18万元(该款已全部付清)。被害人肖某英的亲属对被告人林镇州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放弃追究被告人林镇州的其他一切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林镇州的刑事责任。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林镇州1983年11月7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镇州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夜间上路驾驶机动车辆,遇有情况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行驶,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镇州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有据,但因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公诉机关原所提的量刑建议偏重。鉴于被告人林镇州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镇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庆忠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刘佐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